中国拟规定用单位条件搞发明若无约定权属归个人

2024-12-01 12:26:00 admin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拟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全文发布,征求社会意见。定用单位定权正哥哥从中发现不少亮点,条件比如:用单位条件搞发明,搞发个人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归属的无约话,权属归发明人;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属归行为,法院可以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未经许可,中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经营目的拟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那么,定用单位定权为什么做这些修改?

没有约定,条件申请专利权归个人

  利用本单位的搞发个人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属应该归谁?以前这个问题在专利法里没有明确规定。

  为充分调动发明人、无约设计人的属归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中国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此次修订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送审稿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虽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依然属于该单位。但为鼓励创新,新规定明确,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同时,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新规定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对故意侵权设置惩罚性赔偿

  此次修订中明确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送审稿为解决过去“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外,假冒专利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此次修订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杜绝“黑代理”行为

  送审稿新增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经营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这些就是我们所说的“黑代理”。

  送审稿说明指出,此次修订将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基本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止“黑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

电商卖“山寨”,网络平台或将“连坐”

  近年来,电商领域成为侵权现象的“重灾区”。草案对此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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